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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麗雅專欄】
~保健食品Q and A

✎【奧麗雅專欄】~保健食品Q and A 

aturia專欄~歡迎轉載,請註明出處謝謝~
        
什麼是保健食品、營養保健品……等?統稱為「健康食品」?就讓奧麗雅來分析給你了解!
        
「健康食品」已成為法律名詞
一般民眾於日常飲食之外,可能為了保養或補充營養等需求,去購買相關食品,而這些產品,常常被誤冠上「健康食品」的名號,自88年「健康食品管理法」上路以來,「健康食品」已成為法律名詞,需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許可,才可以稱為「健康食品」。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定義,「健康食品」係為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具該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為目的之食品。 
            
「營養保健食品」與「機能性食品」
一般坊間所謂的「營養保健食品」、「機能性食品」等產品,可能採用類似於健康食品之產品成分,但這兩者有何不同呢?以食品本質而言,兩者成分或許相同,不同之處在於,「健康食品」係經過產品安全性、功效性評估試驗,即產品本身經過科學驗證其「保健功效」,依建議攝取量,係安全又有效,並對產品的品質予以嚴格把關,以確保核准的保存期限內之產品有效性。坊間其他類似產品,產品未經科學實證,僅能當一般食品販售,依一般食品管理,廣告及標示不得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及醫療效能之情形,若產品涉及健康食品保健功效宣稱,還會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論處。
            
接下來還是有許多疑問嗎?就讓健康小法寶來為您解答Q&A……
         
           

健康小法寶
    
1.Q:什麼是健康食品?
A:凡食品符合下列條件者,屬健康食品:
一、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
二、特別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
以上一為本質、二是行為,兩項條件都必須符合,纔是本法所稱之健康食品;兩項條件缺其中任一項,則非屬本法所稱之健康食品。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條
第二條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係指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特別加以標示或廣告,而非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之食品。
    
2.Q:產品名稱不用「健康食品」這四個字,是否仍受健康食品管理法規範?
A:除了產品名稱以外,更視產品之宣稱內容而定。
食品之標示或廣告的內容,如果涉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的話,則屬於健康食品管理法的管理對象,非僅僅是「健康食品」這四個字。換句話說,並不是將產品名稱換成:「保健食品」、「機能性食品」、「營養食品」、「有機食品」、「天然食品」或其他類似名稱,即可逃避該法之管理,只要食品的標示或其廣告內容涉屬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營養素」或「保健功效」,則該食品即應受健康食品管理法所規範。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
第六條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3.Q:何謂保健功效?
A: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係指足以增進國民健康或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之功效,而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藥效能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
第三條 健康食品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具有明確的保健功效成分,且其產品的合理攝取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對已具有明確保健功能的保健功效成分,應予以公告。
若在現有技術下無法確定有效的保健功效成分,則應列舉具該保健功效的各項原料或佐證文獻,由主管機關評估認定之
二、經科學化的保健功效評估試驗,或依學理證明其無害且具有明確及穩定的保健功效。
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和毒理學評估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4.Q :何謂特殊營養素?
A: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為一種特殊之成分,且具有明確之保健功效。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及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健康食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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